前言:
弱电工程各个子系统的检测验收内容有哪些东西?
正文:
1)综合布线系统的检测和验收,除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中的规定。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前应对交接间、设备间、工作区的建筑和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GB/T 50312中的有关规定。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系统集成商在施工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工程安装质量、观感质量和系统性能检测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2)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
a、 系统检查测试: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
b、 初验测试: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
c、 试运行验收测试
d、 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
e、 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
3)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
b、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
c、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d、 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
e、 功能检测应包括: a)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b)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c)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d)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
4)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等。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a、 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的连通性。
b、 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
c、 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d、 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冗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
e、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f、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g、 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h、 网络系统应具备良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i、 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测,提供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a、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
b、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 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c、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 时为检测合格。
d、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e、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f、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数据通信接口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2.7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g、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进行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答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应检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h、 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i、 系统可靠性检测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 16838的有关规定。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安全防范系统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a、 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b、 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c、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d、 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e、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
f、 检测内容: a)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b)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的检测; 检测方法: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2.9 条的规定对图像质量进行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抗干扰能力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进行检测; c)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功能检测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 d)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e)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g、 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摄像机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出入口控制(检录)系统的检测
a、 出入口控制(检录)系统的功能检测 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检录)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b) 系统主机对出入口(检录)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检录)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检录)控制器和系统主机之间的信息传输功能; c)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d)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检录)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状况;e)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f) 检测本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g)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h)出入口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b、 系统的软件检测 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时间、适应性、稳定性等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软件逐项进行测试;对软件的检测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2.6条中的要求执行; c)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如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存储记录等; d)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审结论,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软件培训、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c、 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9)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确定。
a、 检测内容: a) 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b)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b、 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10)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验收的重点应为系统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信息共享和综合管理能力、运行管理与系统维护的可实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要素。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过1 个月试运行后进行。检测前应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3.4.2条的规定编写系统集成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a) 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b)系统测试记录; c)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内容。
8、 组织系统的检测,组织政府部门的专项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9、 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系统培训、移交工作。